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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等与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伍**、盛兴隆**)有限公司(简称盛**公司)诉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简称京**司)、义乌**有限公司(简称轩臣地毯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伍**、盛**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京**司、轩**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伍**、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伍**、盛兴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义乌**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伍**、盛兴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郭*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京知民初字第139号
  •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伍**。

  • 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告盛**塑胶电子(深**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道西田社区第二工业区第35栋、第53栋。

  • 法定代表人伍**,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启首,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北京京东**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2幢B186室。

  • 法定代表人刘**。

  • 被告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新民村后堂街27号。

  • 法定代表人吴*。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燕蓉

  • 审判员司品华

  • 审判员江建中

  • 书记员郭佩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