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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扬州市**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扬**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88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孔*。

  •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怀庆

  • 审判员朱治能

  • 审判员张宏强

  • 书记员邓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