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扬**器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孔*。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郭集镇工业集中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怀庆
审判员朱治能
审判员张宏强
书记员邓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