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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碑民特字第00009号
  •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王*,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西**交公司第八分公司员工。

  • 被申请人:雷**,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漂染厂职工。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郭玉萍

  • 书记员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