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雷**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王*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王*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人:王*,男,198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西**交公司第八分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雷**,女,196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西安漂染厂职工。
审判人员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杨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