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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谭**、狄**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谭**、狄**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方民初字第260号
  •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女,1942年4月13日生。

  • 被告谭**,女,1968年1月28日生。

  • 被告狄庆欣,男,1967年2月28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马楠

  • 审判员梁付营

  • 人民陪审员胡永裴

  • 书记员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