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谭**、狄**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女,1942年4月13日生。
被告谭**,女,1968年1月28日生。
被告狄庆欣,男,1967年2月28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楠
审判员梁付营
人民陪审员胡永裴
书记员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