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5)第1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78号(金*花园1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8号。
法定代表人冯**,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赵**,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苏学广
代理审判员姚芳
人民陪审员施选祥
书记员(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