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江苏**有限公司与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撤销东人社工认字(2015)第170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东行初字第0110号
  •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确认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城东新区东进大道78号(金*花园1号楼)。

  • 法定代表人陈**,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国平,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 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在东台市北海路8号。

  • 法定代表人冯**,该局局长。

  • 委托代理人武军,该局副局长。

  • 委托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 第三人赵**,男,汉族。

  • 委托代理人陈亚均,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徐明,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苏学广

  • 代理审判员姚芳

  • 人民陪审员施选祥

  • 书记员(代)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