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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限公司诉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仙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仙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西行初字第66号
  •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行政确认
  • 案件类型 行政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青岛**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济南西路与珠海路交界处。

  • 法定代表人董**,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王洪雷,山东雄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

  • 法定代表人唐**,局长。

  • 委托代理人童之浩、刘冬,该局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

  • 第三人龙**,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身份证号码。

  • 委托代理人王洪春,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顾春明

  • 审判员张华

  • 审判员刘悦东

  • 书记员刘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