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诉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龙仙兰工伤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无规避法律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青岛**限公司,地址莱西市济南西路与珠海路交界处。
法定代表人董**,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洪雷,山东雄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莱西市黄海中路1号。
法定代表人唐**,局长。
委托代理人童之浩、刘冬,该局工伤认定科工作人员。
第三人龙**,女,1972年5月22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现住。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洪春,山东益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顾春明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刘悦东
书记员刘蕾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