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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泰财产保险**鲁凯亚海运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鲁**海运公司、马鲁**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已就涉案纠纷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泰财**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9.92元,因撤诉减半计人民币2,604.96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930元,合计人民币4,534.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沪海法商初字第139号
  •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06
  • 案由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华泰财**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负责人丛**,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宋巍,该公司职员。

  •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鲁**海运公司(LUKIAMARITIMES.A.)。

  • 被告马*他工业有限公司(MARUTAINDUSTRIESCO.LTD)。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辛海

  • 代理审判员钱旭

  •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