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泰财产**上海分公司与被告鲁**海运公司、马鲁**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两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6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已就涉案纠纷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泰财**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9.92元,因撤诉减半计人民币2,604.96元,其他诉讼费人民币1,930元,合计人民币4,534.9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华泰财**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巍,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海运公司(LUKIAMARITIMES.A.)。
被告马*他工业有限公司(MARUTAINDUSTRIESCO.LTD)。
审判人员
审判长辛海
代理审判员钱旭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