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与被告奥古**蒂加公司、奥古**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31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为此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已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其争议,本案亦无其他纠纷需通过诉讼程序继续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方式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奥古**蒂加公司、被告奥**船舶管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44.6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6,572.31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负责人杨*,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晨飚,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煜,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奥古**蒂加公司(AUGUSTEAATLANTICASPA)。
被告奥**船舶管理公司(AUGUSTEASHIPMANAGEMENTSRI)。
审判人员
审判长谢振衔
审判员王国梁
代理审判员孙英伟
书记员金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