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华**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第三人孙世度、张**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1)常知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华**司于2011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华**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华**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大桥南中吴大道湖港段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世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进,南京众联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男,汉族,1940年11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56幢丙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朱立,男,汉族,1970年4月28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清凉新村56幢丙单元202室。
原审第三人孙**,男,汉族,1949年12月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新南村委孙祥桥50号。
原审第三人张**,男,汉族,1962年9月11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勤新村委小漕村33号。
两原审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东平,江苏众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滔
代理审判员郭鹏鹏
代理审判员曹守军
书记员张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