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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九法少民初字第00006号
  •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巴南区。

  •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黎丽

  • 书记员王乙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