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株式会社瓦科姆诉汉王**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株式会社瓦**诉被告汉王**限公司(简称汉**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2008年4月14日,原告株式会社瓦**以已与被告汉**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汉**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瓦**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瓦**撤回对被告汉王**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瓦**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一中民初字第5933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株式会社瓦**,住所地日本国琦玉县北琦玉郡大利根町丰野台2丁目510番地1。

  • 法定代表人山田正彦,总裁。

  • 委托代理人李静冰,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艾宏,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汉王**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 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赵静

  •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 人民陪审员唐晓君

  • 书记员严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