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江海滤布厂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南通市公安局审计处干部,住所地江苏**安花园16幢104室。
委托代理人曹骏、周中建,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江海滤布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镇桥北村。
法定代表人顾宝炎,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媛,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娜
审判员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书记员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