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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江海滤布厂与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南通市江海滤布厂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06)通中民三初字第0189号民事判决,于2008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杨*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的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苏民三终字第0055号
  •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男,1963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南通市公安局审计处干部,住所地江苏**安花园16幢104室。

  • 委托代理人曹骏、周中建,江苏南京信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市江海滤布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秦灶镇桥北村。

  • 法定代表人顾宝炎,该厂厂长。

  • 委托代理人丁琛,北京市高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刘媛,江苏平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娜

  • 审判员徐美芬

  • 代理审判员施国伟

  • 书记员黄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