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学、被告湖北鄂州市**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淄**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聂村昆新路4号。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被告:山**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
被告:湖北鄂州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中心区2号路北。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吕兴勇
代理审判员王鹏
代理审判员邢玉贵
书记员耿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