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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学与淄博市**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诉被告山**学、被告湖北鄂州市**材料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于2008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由原告淄**工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淄民三初字第109号
  • 法院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淄博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昆仑镇聂村昆新路4号。

  • 法定代表人:孙**,经理。

  • 被告:山**学。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27号。

  • 法定代表人:赵*,校长。

  • 被告:湖北鄂州市**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鄂州市葛店开发区中心区2号路北。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吕兴勇

  • 代理审判员王鹏

  • 代理审判员邢玉贵

  • 书记员耿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