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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刘**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余姚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司)与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基德公司)、刘**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宁波**民法院受理后,原审被告新基德公司、刘**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09)浙甬知初字第294-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原审被告新基德公司、刘**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根据嘉**司的起诉,本案系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基**司、刘**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来确定本案管辖法院,属于法律引用不当。原审法院根据嘉**司所请求的“依法确认该公司生产的漏电保护插头不侵犯刘**专利权”,确认嘉**司提起的不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侵权行为地为生产涉案的漏电保护插头的行为地。该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在嘉**司所在的浙江省宁波市,所以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新基**司、刘**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于2009年10月20日裁定:驳回新基**司、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新基德公司、刘**共同上诉称:嘉**司向原审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系确认之诉而非侵权之诉,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确定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嘉**司的生产行为并非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该公司的生产行为地既不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亦非结果发生地。嘉**司起诉所针对的新基德公司、刘**的行为均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本案亦应由广东省**民法院管辖。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嘉**司未作答辩。

经审查,原审原告嘉**司以新基**司、刘**为原审被告向宁波**民法院起诉称:新基**司早在2008年便在其网站上公开宣称嘉**司及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的专利号为03229746.7的实用新型专利侵犯了刘**的专利号为01129867.7的发明专利权,并将嘉**司法定代表人的一页专利说明书作为附件,给嘉**司的销售造成了严重影响,但新基**司、刘**一方至今仍没有向法院起诉嘉**司产品侵权。刘**亦曾向佛山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嘉**司产品的使用厂商涉嫌侵犯其涉案专利权,后却又主动撤回相关的侵权处理请求。新基**司、刘**的上述行为致使嘉**司一直处于其产品是否侵权的不确定状态中,从而使众多客户不敢购买使用嘉**司的产品。嘉**司认为其并不存在侵权事实,故于2009年9月1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嘉**司生产的漏电保护插头不侵犯新基**司、刘**的ZL01129867.7号“全能漏电保护插头”的发明专利权,判令新基**司删除声明,并登报道歉,消除影响。嘉**司起诉时提供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钱**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说明书、该公司产品电路图、刘**的发明专利证书及说明书、该公司产品与新基**司涉案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比对表、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嘉**司提出的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以确认该公司是否侵犯了新基**司、刘**的专利权为目的的诉讼,仅在诉讼请求的外在表现形式上与相对应的侵权之诉不同,而在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上与相对应的侵权之诉并无不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嘉**司自然可以选择新基**司、刘**主张的嘉**司生产漏电保护插头的侵权行为地确定本案的管辖,即可选择原审法院对原审被告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新基**司、刘**提出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9)浙辖终字第255号
  •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9
  • 案由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薛**。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锦泰。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姚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钱**。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周平

  • 代理审判员陈宇

  • 代理审判员包素素

  • 书记员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