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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开庭与嘉鱼县**民委员会农村土地补偿费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邓开庭与被上诉人嘉鱼县**民委员会农村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土地补偿协议,上诉人邓开庭为此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开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邓开庭撤回上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12号
  • 法院 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补偿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开庭。

  • 委托代理人胡召香,系上诉人邓开庭之妻。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鱼县**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官桥村委会)。

  • 法定代表人周**,该村委会主任。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三华

  • 审判员吴晓梅

  • 审判员杨荣华

  • 书记员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