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济阳**家居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阳**家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济阳县济**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阳县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办事处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马**,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莹
审判员张刚
代理审判员陈文
书记员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