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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济阳县济**家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济阳**家居民委员会土地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济阳**家居民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马*撤回对被告济阳县济**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济阳民初字第246号
  •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土地补偿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 委托代理人陈远亮,济阳县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济阳县济**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办事处蔡家村。

  • 法定代表人马**,该村委会主任。

  • 委托代理人张丽,山东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莹

  • 审判员张刚

  • 代理审判员陈文

  • 书记员张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