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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与被告韩**资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于2014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撤回对被告韩国**资公司的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海法事字第00107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

  • 委托代理人:李卫,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韩国**资公司(KDBCAPITALCO,LTD)。住所地:韩国.KdbCapitalBuilding,16,Yeoeuido-dong,Yeongdeungpo-go,Seoul,150-873,SouthKorea。

  • 法定代表人:In-sungChung。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刘卫红

  • 书记员莫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