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起**限公司因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山东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起**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城商贸城万*打字复印部业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松河
审判员董庆忠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