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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起**限公司与王**等复制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起**限公司因复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07)东民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山东起**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89元,由上诉人**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东商终字第5号
  • 法院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复制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起**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东城商贸城万*打字复印部业主)。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

  • 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炳杰,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松河

  • 审判员董庆忠

  • 代理审判员孟凡云

  • 书记员于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