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XXXXXXXXXX公司诉被告XXXXXXXXX公司复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X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XXXXX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3月16日、9月11日签订了编号为003113、003596的合同书,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至今仍有12200元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印刷费122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XXXXXXXXX公司未到庭应诉,其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印刷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XXX》杂志2011年刊300本、2012年刊1700本,约定总价196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5000元,尾款在交货后60天内结清。201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印刷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XXXX》杂志2000本,总价为16000元,付款方式为预付30%,交货后一个月内结清上期尾款。2012年3月20日,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认可原告向其送杂志2011年300本、2012年1700本。2012年9月16日,被告公司工作人员XXX在原告送货单上签字认可原告向其送杂志2000本。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就该上述合同未向其支付的印刷费为6200元。
上述事实,有印刷合同、送货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印刷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依照该合同履行各自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印刷杂志并向被告交付后,被告应当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印刷费。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任何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告认可被告未支付的印刷费共为6200元,故被告还应当向原告支付印刷费6200元。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X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XX**XX公司印刷费62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寨XX村。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X族,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XXXX村X王组。
被告:XXXXXXXX公司。住所地:XX省XX市XX区XX路XXX号X幢X单元XXXXX室。
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郝杰
代理审判员余洁
代理审判员王伟
书记员纪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