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重庆**铝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男,生于1967年5月12日,汉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
委托代理人杨发江,重庆市南川区西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文凤居委,组织机构代码74289153-5。
法定代表人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建,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仕伟,男,生于1973年10月21日,汉族,该公司行政办公室副主任,住重庆市南川区。
审判人员
审判长饶川
审判员黄新
人民陪审员赵友铨
书记员张焜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