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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丽**有限公司与神州风**公司公司知情权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富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丽达公司)与被告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风采公司)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任颂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丽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神州风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富**公司诉称:富**公司为神**公司的股东,享有20%的股权。自成为神**公司的股东,富**公司就要求实际参与神**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决策。但是,由于神**公司的原因,富**公司至今未能参与到神**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也无法得知神**公司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富**公司曾多次向神**公司要求查看会计帐簿,但均被拖延或拒绝。2008年1月24日,富**公司向神**公司邮寄了一份《关于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请求》。经查,神**公司已于2008年1月25日收到上述材料。现神**公司收到富**公司的书面请求已经超过15日,但神**公司既未向富**公司进行书面答复,也未提供会计帐簿以供查阅。故富**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令神**公司将其全部会计帐簿提供给富**公司查阅,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神州风采公司辩称:富**公司表示多次提出查账的要求,但神州风采公司仅收到一次这样的请求。而且由于春节的原因,没有及时处理。另外富**公司的出资存在瑕疵,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考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神州风采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富**公司为其股东之一。2008年1月24日,富**公司向神州风采公司发出《关于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函》,表示为了了解神州风采公司的详细经营情况,要求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等。次日,神州风采公司收到了该函。但神州风采公司没有就此事向富**公司作出反馈。

以上事实,有神州风采公司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672号公证书、邮件跟踪查询单、京城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神州风采公司章程,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神州风采公司系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神州风采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此,富**公司作为神州风采公司的股东,有权按照法律规定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现**公司已举证证明神州风采公司于2008年1月25日收到富**公司要求查阅会计帐簿的函,而神州风采公司却至今未予答复。故富**公司有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股东知情权是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不因股东是否存在出资瑕疵而收到影响。故富**公司要求神州风采公司提供全部会计帐簿供查阅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神州风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富丽**有限公司提供神州风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以来全部的公司会计帐簿供查阅。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及保全费五百二十元,由神州风**限公司负担(富丽**有限公司已垫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故神州风**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富丽**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朝民初字第08793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公司知情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富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湾镇东第二农垦场。

  • 法定代表人戚**,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化刚,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神州风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1号。

  • 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炬,男,回族,1974年1月21日出生,神州风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任颂

  • 书记员王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