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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杜**等公司知情权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杜**因与被上诉人杜**、杜**、广州启**公司公司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08)越法民二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启**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前)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启**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1月30日送交各股东。杜**是启**司的股东,启**司承认未送交财务会计报告给杜**,杜**主张启**司应依约履行交付2004、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义务,理由充分,予以支持。依照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故启**司送交杜**的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附有自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杜**要求启**司交出的2004、2005、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先由本院运用公权力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没有依据,不予支持。启**司、杜**、杜**在本案中主动披露了启**司解散后剩余资产情况,杜**没有证据证明启**司、杜**、杜**隐匿启**司财产和启**司仍有经营,杜**关于启**司、杜**、杜**公开启**司财产所在地及2007年起至清算完毕为止的经营情况的诉讼请求实际已得到实现。至于杜**要求启**司交出公司解散后至清算完毕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由法院指定审计机构审计,因启**司依法解散后的财务状况属于公司清算阶段处理的问题,在(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2883号案中,杜**起诉提出清算启**司,原审法院亦判决杜**和杜**、杜**组成清算组对启**司进行清算。根据一事不再审的原则,对杜**的上述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前)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后)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启**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2004、2005、2006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各应包含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其中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应附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送交杜**。二、驳回杜**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启**司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启**司、杜**、杜**制作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在庭审中启**司、杜**、杜**承认帐目不清、不真实,在不组织清算组情况下,擅自变卖公司剩余财产。违反《民法通则》第49条有关规定,这与杜**提供启**司、杜**、杜**做假账证据,事实相符。2、启**司经营至今。启**司、杜**、杜**陈述公司在05年6月己经停业,不符合事实,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根据公司法第35、104条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停业处理是属于重大事项,而且必须通过股东会议决议通过。另外,根据《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20条的规定,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杜**、杜**既没有通过股东会议决议,没有书面通知杜**,也没有到登记主管机关注销登记。并且启**司、杜**、杜**作为公司财产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全部财产,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杜**监事,应提供证据证明公司经营期。杜**于2008年3月3日提交法律意见,要求原审法院按《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七条,指定启**司、杜**、杜**承担举证责任。但原审法院并无任何答复。3、杜**、杜**公开启**司的剩余财产与事实不符,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启禹设公司的剩余财产多少。根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启**司、杜**、杜**作为公司财产实际控制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认为对启**公司04年、05年、06年和公司经营至清算完毕时的财务资料依法逐个年度分别进行审计,并由法院指定审计机构;没有法律依据,是适用法律不当。1、根据《公司法》第165条,启**司应对04年、05年、06年和公司经营至清算完毕时的财务资料依法逐个年度分别进行审计。2、根据《公司法》第166条,《公司章程》第30、31条,其中表明财务会计报表应依法经审查验证后送交各股东。所谓的审查验证,即是由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这是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年检条件。而且启**司2003年度也是如此操作的。综上所述,杜**请求本院撤销原判,判令由法院指定审计机构对启**司2004、2005、2006年和公司经营至清算完毕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由启**司、杜**、杜**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杜**、杜**、启**司答辩认为:我方准备在(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2883号案终审判决后对2004年、2005年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同意杜**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03年3月28日,启**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成立。由杜**与杜**、杜**作为该公司股东签订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八条第(二)项订明,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第三十一条订明,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1月30日送交各股东,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2006年12月28日,启**司因未依法参加2005年度年检,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启**司因此解散。2008年1月3日,杜**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法院指定审计机构对启**司2004、2005、2006年和公司经营至清算完毕时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启**司、杜**、杜**向杜**公开启**司财产所在地及2007年起至清算完毕为止的经营状况,并由启**司、杜**、杜**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原审庭审过程中,杜**表示其起诉要求取得的是启**司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三十一条规定公司应送交股东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启**司、杜**、杜**表示为缴税曾制作了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承认报告从未送交杜**。启**司、杜**、杜**陈述启**司于2005年6月停止经营后无任何经营场所,并自愿公开启**司剩余财产包括喷画机2台、电脑5台、扫描仪1台、空调机2台、抽湿机1台、传真机2台、数码相机1台、打印机1台、喷画原材料一批(财产名称、使用状况、数量详见原审法院2008年2月29日法庭审理笔录),存放于广州**头公司姜洞村二巷4号等情况。杜**亦自行作了记录,其坚称启**司、杜**、杜**隐瞒启**司现仍在其它场所经营和存在其它财产,但未举出相应的证据。

另查,杜**于2007年8月28日向原审法院起诉杜**、杜**、启**司,请求判令启**司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由法院组织有关人员和单位成立清算组,其有权查阅启**司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的财务帐册、内部销售帐、公司银行存折和相关记帐凭证等财务资料。原审法院于同年12月13日作出(2007)越法民二初字第28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杜**和杜**、杜**组成清算组对启**司进行清算,杜**有权查阅启**司2003年3月至2006年12月的财务会计报表、会计帐簿及相关会计凭证。杜**、杜**、启**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启**司的章程第三十一条约定,公司在年度终了时应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后,于第二年1月30日送交各股东,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等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杜**作为启**司的股东,享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其起诉请求启**司交付2004年、2005年、2006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故启**司送交杜**的2006年财务会计报表应附有自行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杜**请求本院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启**司的财务状况问题,杜**请求启**司公开2007年起至清算完毕时的经营状况,属于公司清算阶段应处理的问题,因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已经判令杜**和杜**、杜**组成清算组对启**司进行清算,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杜**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启**司实际经营至何时,现资产状况如何等问题,均应在清算程序中一并解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175号
  • 法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公司知情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 委托代理人:杜三妹。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启**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杜**。

  • 委托代理人:杜三妹。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刘浚

  • 审判员陈剑平

  • 代理审判员卫东亮

  • 书记员唐佩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