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限公司与被告**华联超市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英**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小红、刘丽娜,河北王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开发区华联超市,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李**道121号。
法定代表人齐**,该超市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玉水
审判员马兰
审判员王二环
书记员王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