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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联超市与上海英**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限公司与被告**华联超市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海英**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原告上**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廊民三初字第28号
  • 法院 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英**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633号。

  • 法定代表人史**,该公司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孙小红、刘丽娜,河北王信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廊坊开发区华联超市,住所河北省廊坊市李**道121号。

  • 法定代表人齐**,该超市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崔玉水

  • 审判员马兰

  • 审判员王二环

  • 书记员王二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