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顾**、海宁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司)与被告赵**商标专用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开庭前主持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调解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三**司诉称,原告顾**于2005年1月从济南**有限公司通过转让获得“喜临门”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1259694),10月原告顾**与原告三**司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允许原告三**司使用“喜临门”商标,之后原告顾**办理了商标续展,期限从2009年3月28日至2019年3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轻便蒸汽浴室、浴用加热器、蒸汽浴装置、蒸脸器(面部桑拿)、坐浴澡盆、矿泉浴(容器)、淋浴单间、卫生器械及设备、太阳能收集器。原告三**司成立于2004年8月4日,是专门从事太阳能利用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和开发的企业。被告赵**于2009年1月14日经扬州工**广陵分局核准开办了扬州市**太阳能产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太阳能热水器照明电器及配件批发、零售,被告在WWW.XLINMEN.CN网站上销售喜临门牌太阳能管件。原告认为被告此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在WWW.XLINMEN.CN网站上销售喜临门牌太阳能管件的行为损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销售该太阳能管件,并销毁侵权产品;2、确认被告成立的“扬州市**太阳能产品经营部”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3、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000元。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有“喜临门”标识的太阳能产品,并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WWW.XLINMEN.CN域名的注销手续;
二、被告赵**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立即停止以“扬州市**太阳能产品经营部”名义对外经营,并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部门办理“扬州市**太阳能产品经营部”的注销手续;
三、被告赵**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000元;
四、本案诉讼费850元依法减半收取425元由双方当事人各半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赵**在履行本调解书第三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顾**。
原告海宁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新伟村7组。
法定代表人顾**,董事长。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石晓峰,江苏扬州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
审判人员
审判长戴涛
代理审判员黄洋
代理审判员李虹
书记员陈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