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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与广西乐**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刁**与被告广**易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刁**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由原告中国建设**宁园湖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青民二初字第816号
  •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刁**。

  • 被告:广西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葛村路。

  • 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董事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梁芳燕

  • 书记员周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