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因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4)杨民一(民)初字第5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汪**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汪**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原告)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家麟。
委托代理人印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海燕,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季磊
代理审判员汤佳岭
代理审判员武恩强
书记员仲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