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广东**限公司申请债权登记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称,2014年8月,申请人通过唐山市**理有限公司及唐山海港**有限公司配载的,由中海集**有限公司和中海集**有限公司负责全程运输的七票运单(CSVCXLCA2742、CSVCXLCA2752、CSVCXLCA2757、CSVCXLCA2758、CSVCXLCA2763、CSVCXLCA2774、CSVCXLCA2778)项下的货物总计2797件,261标准箱,总重7420.96吨带钢,于2014年8月24日装载于“桃园”轮第1428S航次,自曹妃甸运往天津,最终目的地乐从。2014年8月25日,“港泰台州”轮与“桃园”轮在天津大沽口锚地以东10海里处发生碰撞,致使“桃园”轮右舷破损船舱进水,全船货物沉没。因本次事故,致使申请人遭受货物损失23615746.52元、运费损失615960元和利息损失1048150元,合计25279856.52元。因上海鸿**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人在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公告期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就涉案碰撞事故遭受的货物损失、运费损失和利息损失共计25279856.52元进行债权登记,并提供了运单、索赔声明、统计表、发票和运费账单作为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债权与“港泰台州”轮与“桃园”轮碰撞事故有关,且申请人提供了债权证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广东**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

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津海法登字第23号
  •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广东**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河滨北路景祥住宅小区103号。

  • 法定代表人:陈**,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天津海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秀杰

  • 审判员董丽娟

  • 代理审判员马士骏

  • 书记员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