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网**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高新区泡泡网吧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网**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珠海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应减半收取337.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操良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松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炯,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高新区泡泡网吧。
投资人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雪强
审判员蔡涛
人民陪审员张双艳
代理书记员邹梦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