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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郑*与被告周某某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

后,经审查,被告周某某的住所地属于洋山港区范围。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宁**法院管辖区域的通知》

(法(2006)138号)的规定,本案应由上**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

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移送上**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0)甬海法商初字第74号
  •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0
  • 案由 合伙经营船舶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郑*。

  • 委托代理人:郑乙。

  • 被告:周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张继林

  • 代理审判员李贤达

  • 代理审判员罗孝炳

  •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