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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周*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吴**、周*与被告张*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原告吴**、周*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吴**、周**称:我们是实用新型专利“异形截面轻质材料填充预应力现浇板”(ZL03236988.3)的设计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03年1月30日,公开及授权日为2004年7月7日。自2009年1月起,陆续有使用我上述专利技术的厂家及设计、施工单位向我反映一家名为“北京睿达**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向外提供的专利中,有些与我的专利完全一致或基本一致,这些专利的权利人是被告张*。其中,被告的实用新型专利“预应力轻质异型截面填充内模”说明书与我的上述专利说明书在文字上有90%一致,剽窃了我的专利文献。我的专利说明书在语言风格及表达上均具有独创性,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被告公然抄袭我的作品,主观恶意明显,给我造成了很大损失,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异形截面轻质材料填充预应力现浇板”(ZL03236988.3)专利说明书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我因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190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清华大**包总公司为实用新型专利“异形截面轻质材料填充预应力现浇板”(ZL03236988.3)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3年1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2004年7月7日。该专利设计人为徐*、吴**和周*。

张*为实用新型专利“预应力轻质异型截面填充内模”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0820004297.9,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08年1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08年11月19日。该专利的发明人及专利权人为张*。

张*专利说明书的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在内共1599字,其中有1491字与三原告的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相同。本次诉讼三原告只主张其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的著作权。庭审中,三原告明确了其只要求张*不再对外散发和宣传侵权的专利说明书,不涉及到相关行政机关的文件。

以上事实,有原告徐*、吴**、周*提供的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两份及其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张**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判断涉案专利说明书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关键。专利说明书一般由摘要、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几部分组成。本案三原告仅就说明书附图以外的文字部分主张权利。从涉案专利说明书的表达来看,至少有两部分内容具有独创性,一是具有新颖性的技术方案的表达,二是对专利中技术效果、背景技术等的介绍和描述,涉及到用词的选择,语句的排列,描写的润色等。涉案专利说明书在表达上具有一定的创作空间,不同撰写人撰写而成的专利说明书具有个性化特色。因此,涉案专利说明书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三原告作为专利的设计人,撰写了专利说明书,对该说明书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著作权法不适用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一般是指由行政机关做出,由行政机关公布,并由行政机关承担相应后果的文件。专利说明书作为专利申请文献,经过专利行政机关审查,并由专利行政机关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开。但是,非公告形式的专利说明书并非属于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

本案中,张*在申请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说明书中,使用了与徐*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同的内容,相同内容的比例高达93%以上,并获取了对其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这种使用方式,超出了合理的范围,侵害了徐*对其专利说明书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张*应当就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张*抄袭了徐*的作品,未给徐*署名,且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徐*的署名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徐*请求张*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张*侵犯了徐*的署名权,属人身权范畴,现徐*请求张*赔礼道歉,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亦予以支持,赔礼道歉的方式由本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予以确定。徐*称张*侵犯其发表权,因该作品已经由徐*公之于众,故对徐*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徐*请求张*为其消除影响,因赔礼道歉可以达到该目的,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徐*请求张*赔偿其经济损失19000元,是基于认为其专利被张*侵权,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应另案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徐*、吴**、周*实用新型专利“异形截面轻质材料填充预应力现浇板”(ZL03236988.3)专利说明书文字部分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二、被告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徐*、吴**、周*书面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执行,本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依法公开本判决的主要内容,登报所需费用由被告张*负担);

三、驳回原告徐*、吴**、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丰民初字第05381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吴**。

  • 原告周*。

  • 原告及原告吴建辉、周华委托代理人徐焱。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康运

  • 代理审判员张炎

  • 代理审判员叶晓

  • 书记员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