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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版社与何*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何*、中国**出版社(以下简称某出版社)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30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何*、某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吕*、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原告独立完成了《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并将该作品文稿交给被告何*。某出版社于2008年5月出版《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书籍上署名为何*、杨*、田*。2011年10月原告浏览网页才发现该书籍的出版。涉案作品是原告独立撰写完成的著作,但被告何*擅自在其没有参与撰写的作品上署名,侵害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某出版社未经审核义务,亦构成共同侵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两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二、两被告在《人民日报》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三、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济损失5万元;四、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一书是被告某出版社向被告何*约稿的科普书籍,何*受到约稿之后,与原告杨*共同创作了涉案作品,创作过程中,何*主要提供思路和框架,杨*搜集资料,组织文稿,何*继而进行进一步修改并将终稿交由被告某出版社出版,该作品中亦引用了何*主编的《中医肿瘤学》中的一些观点,故该作品是何*与杨*的合作作品。此外,前述涉案图书于2008年出版,原告亦于出版时收到样书,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相关权利不应得到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出版社辩称:《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一书是被告某出版社向被告何*约稿的科普书籍,另有《柳暗花明又一村--肿瘤康复篇》、《两岸青山相对出--肿瘤中西医结合治疗篇》两册,亦系某出版社向何*约稿的图书,上述三本图书是丛书,是公益书籍,约稿时与何*约定不支付稿费,仅向作者支付了500元劳务费,也未签订出版合同,涉案作品书稿系何*交付某出版社出版,对于书籍的撰写过程不清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出版社于2008年5月出版《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一书,该图书封面印有“国家科技计划科普丛书卫生健康卷”、“何某杨某田玲编著”;该图书版权页记载:“编著:何某杨某田玲”、“字数:100千字”、“定价:30.00元”等。

被告某出版社于2008年5月另曾出版《柳**又一村--肿瘤康复篇》(该图书署名为何某向学君田玲编著)、《两案青山相对出--肿瘤中西医结合治疗篇》(该图书署名为何某龚*编著),前述两本图书的封面上均有“国家科技计划科普丛书卫生健康卷”字样。

2011年10月20日,原告自案外人北京时**有限公司处购得《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图书一本,价格为33.40元。

审理中,被告何*申请证人向学君、龚*出庭作证。证人向学君、龚*表示:2007年间,原告系被告何*开办的公司的兼职人员,向学君系被告何*开办的公司的职员,龚*系被告何*的学生。被告何*于2007年间告知两证人及原告,被告某出版社即将出版一套关于肿瘤的丛书并向被告约稿,此后被告何*、两证人及原告开始共同创作前述三本图书的书稿,由被告何*提供思路和框架,两证人及原告每人负责一本书的资料收集,四人定期开碰头会进行汇总,两证人及原告完成初稿后,被告何*进行修改并撰写了其中部分篇章。前述三本图书中采用了很多被告何*主编的《现代中医肿瘤学》中的观点和文字,在创作过程中,对图书的署名是有过约定的,出版后的图书就是根据约定进行署名的。前述三本图书的终稿是2007年年底完成,出版后两名证人及原告均获得600元费用。

原告表示,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被告何*确曾提供思路和框架,原告曾形成数次书稿,每次书稿均会交给被告何*,原告将终稿交给何*后,由何*联系出版,原告对出版事宜未曾参与。两被告均表示,关于《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等图书的出版,没有签订过出版合同。

另查明:某出版社于2005年10月出版《现代中医肿瘤学》,该图书封面印有“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主编何*”等,该图书版权页记载“主编:何*”等。经*对《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现代中医肿瘤学》第90-91页的“(一)癌症的早期可能信号……1、吞咽食物时有哽噎感、疼痛……2、上腹部疼痛……3、刺激性干咳……4、乳房肿块……5、阴道异常出血……6、鼻涕带血……7、腹痛、下坠、便血……8、右肋下痛……、9、头痛、呕吐……10、长期不明原因的发热……”与《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一书中“常见癌症有哪些早期信号?……1、吞咽食物时有哽噎感、疼痛……2、上腹部疼痛……3、刺激性干咳……4、乳房肿块……5、阴道异常出血……6、鼻涕带血……7、腹痛、下坠、便血……8、右肋下痛……、9、头痛、呕吐……10、长期不明原因的发热……”文字内容基本一致。原告表示涉案作品中的相关章节内容系来自于搜狐网的健康栏目中的文章《常见癌症的早期十大信号》并提供该文章的网页打印件,在网页打印件中,该文章发表日期为2004年4月16日,没有署名。

原告使用有“XXX@sh163.net”、“AAA@sh163.net”、“XXX@126.com”、“AAA98@yahoo.com.cn”电子邮箱,原告曾使用上述邮箱互发邮件,上述邮箱的收件箱中均存有《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书稿。

审理中,原告表示,虽然涉案作品系由原告一人创作完成,但其在本案中放弃向案外人田*主张相关著作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图书、电子邮件等网页打印件,被告何*提供的《柳暗花明又一村--肿瘤康复篇》、《两案青山相对出--肿瘤中西医结合治疗篇》、《现代中医肿瘤学》三本图书、证人向学君、龚*的证言以及本院听证笔录、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一、关于本案诉讼时效

本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涉案作品的署名权,系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是绝对权利,基于该项权利而产生的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被告对本案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涉案作品的署名权

经查,涉案作品的创作和出版系源于某出版社向被告何*约稿,并未签订出版合同,故就涉案作品的署名,没有书面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构成侵害作品署名权的行为,故本案中应当作出判断的是:被告何*是否参与了涉案作品的创作以及当事人间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是否存在其他方式的约定。就被告何*对涉案作品创作是否参与一节,原告杨*在审理中表示,被告何*确实在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提供了思路和框架,原告亦将数次书稿包括终稿均交给被告何*,可见被告何*在涉案作品的创作过程中付出了一定的智力劳动,至于其对涉案作品的具体参与情况,被告何*则提供两名证人证言,证人均表示被告何*参与了涉案作品的共同创作,并且在出版前相关当事人对署名一节已经达成共识,本院认为,两名证人虽与被告何*有一定的利害关系,但两名证人的证言可以相互印证,且同期出版的系列作品《柳暗花明又一村--肿瘤康复篇》、《两案青山相对出--肿瘤中西医结合治疗篇》的署名情况亦与证人证言一致,与《更加众志成城--肿瘤预防篇》的署名方式亦相同,结合《现代中医肿瘤学》与涉案作品有相关章节内容基本相同的事实,本院对证人证言予以认定,原告杨*主张涉案作品系其一人独立完成,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杨*认为被告何*侵害其涉案作品的署名权,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告主张两被告侵害其涉案作品的署名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院难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三)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3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杨民三(知)初字第69号
  •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

  • 被告何*

  • 委托代理人吕刚,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吴鸣明,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某医科大学出版社

  • 法定代表人袁*,该出版社社长。

  • 委托代理人吕刚,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吴鸣明,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吴盈喆

  • 审判员昝箖

  • 人民陪审员吴奎丽

  • 书记员张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