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诉被告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视台、天**视台、江**视台、湖**视台及第三人北京儒意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原告董**负担461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马雪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9层1902室。
法定代表人张*。
被告北**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
法定代表人王**。
被告天**视台,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万*。
被告江**视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
法定代表人杨**。
被告湖**视台,住所地湖北省**公正路9号。
法定代表人唐**。
第三人北京儒意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法定代表人柯**。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董倚铭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书记员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