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董**与华视影**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明诉被告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北**视台、天**视台、江**视台、湖**视台及第三人北京儒意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明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以双方纠纷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20元,由原告董**负担4610元(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朝民初字第24004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董**。

  • 委托代理人马雪峰,北京市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华视影视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人体育场北路13号院1号楼19层1902室。

  • 法定代表人张*。

  • 被告北**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8号。

  • 法定代表人王**。

  • 被告天**视台,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卫津路143号。

  • 法定代表人万*。

  • 被告江**视台,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洪都中大道207号。

  • 法定代表人杨**。

  • 被告湖**视台,住所地湖北省**公正路9号。

  • 法定代表人唐**。

  • 第三人北京儒意欣*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港物流基地物流园八街1号。

  • 法定代表人柯**。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林子英

  • 代理审判员董倚铭

  • 人民陪审员李凤雨

  • 书记员彭新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