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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李*与王*修理、重做、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鄂谷城茨民初字第00156号
  •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更换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农民。

  • 被告王*,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万锐锋

  • 书记员付帮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