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修建、重做、更换纠纷一案,海东**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提出执行申请。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履行了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海东**民法院(2012)东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陈**,男,汉族,青海省互助县。
被执行人青海互**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该公司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马有诚
审判员白锦平
审判员刘积成
书记员仲君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