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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安**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安**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司)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花**司委托代理人张**、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海诉称,2011年10月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专利授权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授权被告使用原告注册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结构电子密码多系统门用遥控防盗锁》,该协议生效后,被告拖延履行合同义务,经原告多次催促,后被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原告专利转让入门费和违约金各10万元,共计2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花**司辩称,协议签订后,花**司召开了专题会议,对所需资金、场地、设备及所需人员和材料进行了安排,指派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和销售队伍并进行了落实,花**司完全具备并积极履行了义务;该协议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故花**司无违约之说;原告没有根据协议第四条的约定指派任何人或提出任何人选或参与管理,所以被告认为是原告拖延合同的履行;协议签订后,原告迟迟不与答辩人照面,也不协商协议履行的具体事宜,在有限的几次面谈中,无端发火,动辄就说法庭上见,致使协议没有履行,原告对此应付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花**司赔偿其20万元及利息,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花**司提起反诉认为,双方签订协议后,安**迟迟不与花**司照面,也不协商协议履行的具体事宜等等,致使协议没有履行,安**对此应当负全部责任,应承担违约责任。请求法院判令安**支付我方违约金10万元。

安**向本院提交了以下五组证据:

证据一、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一份,拟证明原告安**是一种新型结构电子密码多系统门用遥控防盗锁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证据二、《专利授权合作协议》及可行性报告,拟证明:1、原告安**与被告花**司之间曾存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关系;2、该协议约定了双方各自的合同义务及被告应先履行的合同义务;3、双方签订该协议致使原告丧失了与他人合作的机会。

证据三、原告安**向被告花**司发出的《通知书》及对应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

证据四、《律师函》及对应的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查单、邮件全程跟踪查询表。

证据五、洛阳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卷宗资料,包含专利纠纷调解请求书、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送达回证和邮政特快专递官方网页截图一份。

证据三、四、五拟共同证明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通过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催告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被告不予理睬,已构成违约。

花**司向法庭提交了以下三组证据:

证据一、涉案《专利授权合作协议》。

证据二、1、花**司会议记录一份;2、花**司关于成立新型遥控防盗锁领导小组的决定一份。拟共同证明花**司已按合作协议第三条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证据三、照片7张,拟证明花城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设备、生产场地、人员等。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19日,安**向国**利局提出“一种新型结构电子密码多系统门用遥控防盗锁”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2010年5月12日,国**利局作出授权公告。2011年10月14日,安**作为甲方与乙**公司签订了《专利授权合作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一、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安**注册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一种新型结构电子密码多系统门用遥控防盗锁》,专利号为ZL200920091187.5的专利技术;二、甲方协助指导乙方生产专利号为ZL200920091187.5的专利产品;三、乙方投资生产专利号为ZL200920091187.5的专利产品所需的资金、场地、设备及所需人员和材料等;四、甲方指派财务、发货人员各一名参与管理专利产品的生产;五、生产的专利号ZL200920091187.5专利产品所产生的利润分配为:甲方占45%,乙方占55%;六、生产专利号ZL200920091187.5的专利产品的管理权和销售权归乙方所有;七、生产专利号ZL200920091187.5的专利产品在甲方协助和指导下批量生产合格成品后,乙方付给甲方转让和入门补偿费10万元人民币;八、专利号ZL200920091187.5的专利技术只允许乙方使用,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授权任何人使用,甲方提出的有一家合作方在本协议签订十日内没有签约的不得再行签约;九、甲方保证专利号ZL200920091187.5的专利技术为甲方所拥有,因专利技术引起的纠纷由甲方负责;十、甲乙双方均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须赔偿另一方违约金10万元。

协议签订后安**多次打电话并亲自到花**司要求履行协议未果,遂于2012年12月10日给花**司发《通知书》称,“贵厂与本人于2011年10月14日签订的《专利授权合作协议》因合同存在严重问题,故请贵厂务于2011年12月15日前与韩**律师13653896001协商解决实际履行问题。请务于2011年12月15日前联系,否则将视为贵厂单方违约,本人将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花**司收到该通知后未予理睬。

2012年12月31日,安**委托河**律师事务所李**律师通过全球邮政特快专递给花**司发律师函称“贵公司与委托人(安**)2011年10月14日签订一份《专利授权合作协议》……对专利的归属、双方的权利义务、利润分配及违约责任等做了笼统的约定,但是,在贵公司了解了专利产品的相关内容和具体的实施措施后,却以各种理由推托履行合同义务。因双方合同约定笼统,故委托人要求贵公司完善合同相关细节,贵公司却不予给出正面回复,拖延专利的实施,使委托人的智力成果既不能为自身带来经济效益,也不能为社会创造效益。有鉴于此,本律师代表委托人致函贵公司:第一、请贵公司接到此函后尽快与委托人安**联系完善合同未尽事宜,并同时做好合同履行的准备工作。第二、若**司接到此函后10日仍不与安**联系,或者双方在30日内就未尽事宜不能达成一致,则此函视为安**解除10月14日双方所签订的《专利授权合作协议》的通知。委托人安**将追究贵公司支付入门费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花**司收到该律师函后未予理睬。

2012年2月24日,安**向洛阳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解。洛阳市知产局受理后于2012年3月12日制作《专利纠纷调解意见陈述通知书》。花**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未予理睬,安**遂于201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与花**司签订的协议属于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协议,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

安**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为履行协议主动多次采取给被告打电话、亲自到被告单位、发函等形式要求履行协议,既有履行合同的诚意也有履行协议的行动;而花**司提供自己单位的工作记录及部分机器厂房车间照片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履行提供资金、场地、设备及所需人员和材料等相关合同义务,其在安**以通知、律师函等形式三次通知其履行协议及细化协议履行条款情况下均未回复,亦未履行协议,属于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花**司已构成违约。故花**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反诉原告称安**违约并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不成立。

安**发出《律师函》明确表述了解除合同的意愿,该函可以视为解除合同通知书。花城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确认该解除合同通知书的效力,本案庭审中双方对协议已经解除均无异议,故双方所签订的《专利授权合作协议》已经解除。

根据《专利授权合作协议》第七条的约定,花**司支付给安长海10万元入门费的条件是“批量生产合格成品后”,安长海在该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就要求花**司支付10万元入门费的请求不能成立。

虽然违约金具有惩罚和补偿的双重特性,但违约金与损失赔偿具有紧密的关联,它以损失赔偿作为基础。安长海未向本院提交其所受损失的任何证据,故花**司主张违约金明显高于损失并要求人民法院酌减的请求予以支持。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技术的类型、双方所签协议仅两个多月即被解除、花**司未实际使用涉案专利等因素,将违约金数额确定为7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九十四条第(二)(三)项、九十六条、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河南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安**支付违约金七万元;

二、驳回本诉原告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诉讼费5450元,由原告安**承担2000元,被告河**具有限公司承担3450元;反诉诉讼费1150元由河南省**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洛知民初字第39号
  • 法院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反诉被告)安**,男,汉族,1946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万安街13号楼5门401号。

  • 委托代理人:李家栋,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庞村工业区。

  • 法定代表人:杨**。

  • 委托代理人:张焕群,男,汉族,1973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9号院1门701号。特别授权。

  • 委托代理人:袁晓晖,河南铭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郝亚丽

  • 审判员杨保国

  • 代理审判员王晖

  • 书记员赵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