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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家春诉牟昌仁动产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春诉被告牟*仁动产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春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牟*仁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谢**撤回对被告牟**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谢**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华蓥民初字第648号
  •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动产抵押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谢**,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 被告牟**,男,住四川省华蓥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思禹

  • 书记员朱珈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