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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与张**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邱**与被告张**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中,原告邱**于2008年8月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原告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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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38号
  •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船舶合伙经营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邱**,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庙沿51号。

  • 委托代理人:张敏敏,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张**,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沙洋路西254号。

  • 委托代理人:徐全忠,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李唯军

  • 审判员张继林

  • 代理审判员胡立强

  • 书记员黄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