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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幸海与朱**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乐芳银与被告洪**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终止原、被告之间“浙岱渔06239”号船合伙关系,被告洪**各支付俩原告退股款48000元,此款于2008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合伙期间该船俩原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给被告洪**。

三、各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由俩原告、被告洪**双方各半承担119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甬海法舟商初字第27号
  •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船舶合伙经营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黄**,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横勒山14号。

  • 原告:乐芳银,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82号。

  •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洪**,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衢山镇岛半小巨村。

  • 委托代理人: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赵**,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蒋家弄1号。

  • 被告:陈**,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小塘岙一弄24号。

  • 被告:朱**,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蓬莱路43号。

  • 被告:朱**,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滨港二支路31号。

  • 被告:朱**,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62号。

  • 被告:腾幸海,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三弄路49号。

  • 被告:郑**,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44号。

  • 案由:船舶合伙经营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家强

  • 审判员张继林

  • 代理审判员肖梓孛

  •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