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乐芳银与被告洪**船舶合伙经营纠纷一案,于2008年2月2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两原告申请追加被告,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终止原、被告之间“浙岱渔06239”号船合伙关系,被告洪**各支付俩原告退股款48000元,此款于2008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
二、合伙期间该船俩原告享有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给被告洪**。
三、各方当事人其他无争议。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4770元减半收取,由俩原告、被告洪**双方各半承担1192.5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黄**,男,1958年11月24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横勒山14号。
原告:乐芳银,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82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技能,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衢山镇岛半小巨村。
委托代理人:林德华,浙江五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蒋家弄1号。
被告:陈**,男,1959年10月27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小塘岙一弄24号。
被告:朱**,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蓬莱路43号。
被告:朱**,男,1965年6月15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滨港二支路31号。
被告:朱**,男,1950年8月8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62号。
被告:腾幸海,男,1980年12月20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三弄路49号。
被告:郑**,男,1957年8月12日出生,渔民,汉族,住岱山县衢山镇望海路44号。
案由:船舶合伙经营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长胡家强
审判员张继林
代理审判员肖梓孛
代书记员汪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