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a为因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人民法院(2013)浦**(知)初字第2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q,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涉案合作协议约定,产生争议协商未果,任何一方有权向乙方即被上诉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审理。本案证据材料表明,被上诉人主要营业地位于w,属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a
法定代表人s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d
法定代表人f
审判人员
审判长励朝阳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沈意
书记员林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