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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龙*申请执行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2015)447号终结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杨**、龙*申请执行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依照(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白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白执字第447号
  •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物件脱落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杨**,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 申请执行人龙*,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涛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 被执行人陈**,男,1976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范连科

  • 书记员张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