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的杨**、龙*申请执行陈**物件脱落、坠落损害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已依照(2014)白民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白执字第4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杨**,男,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贵州大方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龙*,女,1991年10月13日生,苗族,贵州省松涛县人,现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执行人陈**,男,1976年5月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范连科
书记员张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