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某诉*某某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某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柯某某提出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柯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柯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柯某某。
被告:斯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保兴权
审判员兰克尔甲
人民陪审员付聚慧
书记员廖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