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何*与山东宏**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琦诉被告山东宏**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山东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1)青知民初字第536号
  • 法院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何*。

  •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系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被告山东宏**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岳公路,经理。

  •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郭静

  • 审判员邱松

  • 代理审判员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