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琦诉被告山东宏**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山东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何*。
委托代理人王振宝,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滨生,系青岛联智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山东宏**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公路,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郭静
审判员邱松
代理审判员张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