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手机找法网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高*与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诉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石民五初字第00251号
  • 法院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高*。

  • 被告三河市**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赵**

  • 委托代理人王海鹏。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王来益

  • 审判员董文秀

  • 审判员贾喜周

  • 书记员赵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