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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国**炉厂与宁国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宏新电**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国**炉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由原告宁国市宏新电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合民三初字第00239-2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宁国**炉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大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7281939-0。

  • 负责人:孙**,经理。

  • 委托代理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宁国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朱治能

  • 审判员汪寒

  • 审判员张宏强

  • 书记员马玢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