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宏新电**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国**炉厂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为1200,由原告宁国市宏新电炉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宁国**炉厂,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西津办事处大村一组,组织机构代码77281939-0。
负责人:孙**,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国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术开发区创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姜**,总经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朱治能
审判员汪寒
审判员张宏强
书记员马玢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