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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高**申请确定监护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高X1(以下简称姓名)与被申请人高X2(以下简称姓名)申请确定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高X1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高X2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X1称:我与高X2系兄妹关系,母亲于1992年因病去世,父亲高X3因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股骨头坏死等疾病,从1999年4月一直卧床至今,现高X3已经完全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行动、不能言语、听力微弱,24小时需要专人看护。2015年5月27日,经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高X2为高X3的监护人。我认为高X2平时工作太忙,父亲高X3需要24小时看护,该指定不利于高X3的健康,故诉至法院,请求指定我与高X2共同作为高X3的监护人。

高X2称:同意与高X1共同作为高X3的监护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高X1与高X2系兄妹关系,二人之母蔡X已死亡,二人之父高X3经中国人民**市总队医院诊断为动脉供血不足、2型糖尿病、糖尿病性周围神经病变、糖尿病性周围血管病变、陈旧性脑梗塞、高血压2级(极高危组)等。

高X2、高X1曾共同向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道家园居委会)申请指定高X2为高**的监护人。道家园居委会于2015年5月27日作出指定监护人证明,认为高X2、高X1均有监护资格,两人协议确定由高X2作为监护人,且高X1出具了放弃监护权利证明,故指定高X2为高X3的监护人。

以上事实,有诊断证明书、户口簿、指定监护人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高X3年事已高,身患多种疾病,生活需人护理,且在案件审理期间,高X1、高X2同意共同作为高X3的监护人,本院对双方就监护权所达成的协议不持异议。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高X2为高X3的监护人的指定证明;

二、指定高X1、高X2为高X3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朝民特字第29787号
  •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申请确定监护人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人高X1,女,1969年7月29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北京市广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申请人高X2,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陈扬

  • 书记员刘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