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阳市**限公司诉被告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万市镇人民政府探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阳市**限公司于201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富**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富**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富阳市**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0361-4,住所地:富阳市万市镇彭家村洪家。
法定代表人: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淑荣、孔春凤,浙江蕴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富阳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富**春街道桂花西路1号。
法定代表人:俞**,局长。
委托代理人:章火明,浙江秦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市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富阳市万市镇万市村。
法定代表人:裘**,镇长。
委托代理人:叶虹、徐小军,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员戚利尧
书记员屠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