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为与被上诉人赵**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东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合作银行道墟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作银行道墟支行。
法定代表人: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叶青
代理审判员王刚斌
代理审判员张靓
代理书记员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