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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浙江上**道墟支行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为与被上诉人赵**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案,不服上虞市人民法院(2012)绍虞东商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浙江上**道墟支行撤回上诉。原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上诉人**合作银行道墟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浙绍商终字第847号
  • 法院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作银行道墟支行。

  • 法定代表人:薛**。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黄叶青

  • 代理审判员王刚斌

  • 代理审判员张靓

  • 代理书记员金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