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贝**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贝**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放弃对“一种混合料斗(专利号:ZL20112041.0)”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主张,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物料周转料斗(专利号:ZL20113038.5)”外观设计专利的主张,后又于2015年6月1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种周转料斗(专利号:ZL20112041.1)”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贝**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南通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南通贝**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西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袁灶镇粮站内。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陶新琴
审判员顾华
代理审判员方锵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