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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贝**限公司与南通**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贝**限公司诉被告南通**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贝**限公司于2014年8月4日放弃对“一种混合料斗(专利号:ZL20112041.0)”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主张,于2014年10月15日申请撤回对“物料周转料斗(专利号:ZL20113038.5)”外观设计专利的主张,后又于2015年6月1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一种周转料斗(专利号:ZL20112041.1)”实用新型专利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南通贝**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通贝**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0元减半收取2940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南通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42-8号
  • 法院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通贝**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西街100号。

  • 法定代表人卞伯中,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南通**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袁灶镇粮站内。

  • 法定代表人钱*,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杨海燕、周明明,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陶新琴

  • 审判员顾华

  • 代理审判员方锵

  • 书记员刘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