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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河口市**广服务中心与石*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老河口市**广服务中心与被告石*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6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416号
  •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农业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老河口市**广服务中心。

  • 法定代表人郭**,系该中心主任。

  • 被告石*,男,1973年10月9日出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陈文彦

  • 书记员张德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