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马**与代旭贤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为与被告代**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审判,于2008年1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马**及被告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解除马**与代旭贤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的《小而真菜馆内部承包协议》。

二、代旭贤退还马**承包金6900元,赔偿经济损失3750元,合计人民币10650元,同时马**支付代旭贤水电费等费用1650元,实际代旭贤尚应支付马**9000元,该款即时付清。

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马**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8)杭西民二初字第263号
  •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8
  • 案由 承包协议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南庄兜村8组贺家桥192号。

  • 被告代旭贤,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莲花峰路40号。

  • 案由:承包协议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黄群

  • 书记员陆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