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为与被告代**承包协议纠纷一案,于2008年1月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任审判,于2008年1月22日对该案进行了调解,原告马**及被告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解除马**与代旭贤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的《小而真菜馆内部承包协议》。
二、代旭贤退还马**承包金6900元,赔偿经济损失3750元,合计人民币10650元,同时马**支付代旭贤水电费等费用1650元,实际代旭贤尚应支付马**9000元,该款即时付清。
三、双方互不追究其他经济责任。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马**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马**,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南庄兜村8组贺家桥192号。
被告代旭贤,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杭州市西湖区莲花峰路40号。
案由:承包协议纠纷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黄群
书记员陆菲